学生可以向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出任何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或决定的上诉,但对副校长的决定的上诉应向校长提出,校长可以指定一名指定人员进行审议。 学生也可以向系主任寻求赔偿,以纠正因缺课而造成的任何不利的学术影响。
- 任何此类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如果申诉来自副校长的决定,则提交给校长),不迟于学生收到决定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 通知可以送到学生手中,也可以邮寄到学生在记录和注册办公室记录的最后地址。 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被推定为学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已收到,该通知必须为一级邮件,邮资已付,地址正确。
- 考虑上诉的一方将迅速进行他或她认为适当的调查,以确定上诉决定是否有大量可信的证据支持,并在决定上诉之前给学生机会陈述他或她的观点。
- 如果有大量可信的证据支持,并且符合大学的政策、程序、规章制度,那么决定将被确认。
- 因其他原因被禁止上课的学生在上诉期间不得上课,除非有学生事务副校长或校长的书面许可,如果上诉是针对副校长的决定。